石家庄高新区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石家庄高新区慈善总会(英文名Shijiazhuang Gaoxinqu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SGCF)。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地方性非盈利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慈善文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本团体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尊重合法、自愿、诚信、非盈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应当遵守《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业务主管单位是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管理机关是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团体的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裕华东路453号创新大厦1620室 。
第二章 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九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本会募集的慈善资金;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和国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接受港澳台、国际友人及有关组织的善款及物资的捐赠;组织在全区范围内的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
(二)赈灾救助。协助或受政府委托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组织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三)扶贫救济。组织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抚恤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助老、助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慈善宣传。加强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大力推广典型,表彰慈善先进;着力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的研究,探索具有高新区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第十条 本团体从事慈善活动的领域: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活动原则:
(一)本团体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慈善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团体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团体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目前不收取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团体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团体负责人、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每届最多3次】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员数量达到150家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遇到需要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常务理事会应授权会长办公会议代行议定。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驻会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其他列席人员由召集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内容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讨论决定资金的募捐、管理和使用;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研究需要提请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本会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和人事调整事宜。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一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管理机关同意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社会募集;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本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会应当做好相关纪录。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与本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五十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本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开展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慈善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开展公开募捐时,其方式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本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本会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 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帐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开展募捐活动,不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团体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团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本团体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5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慈善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六十条 本团体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本会理事、秘书长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六十九条 本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七十条 本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七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十六条 本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08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